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系**村会计,住**村。于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沿汀大线由西向东行驶,驶至225省道与大店镇党委路口西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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