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5日20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以其家属与人发生纠纷为由,伙同庄某某窜至临沂高新区宝翠园小区,与司某甲、司某乙、李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司某甲、司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司曙光、李某某、司某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庄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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