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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以来,徐某某、程某某、庄某甲等人以庄某甲欠左某某债务,假借庄某甲明出资流转承包土地种植苗木为由,让左某某通过兰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徐某某提供的诉讼费用)等手段帮助侵占莒南县**镇**村东***场和莒南县**镇**村两块承包土地上的蓝莓苗木。在兰山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前后,徐某某伙同程某某、庄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等又通过让**镇**村委终止和庄某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制造将庄某甲流转的土地转给王某某承包(土地承包费为徐某某提供)的假象,再借用村委的力量驱赶刘某某等人在该块土地种植蓝莓。同时庄某甲、徐某某、程某某、庄某某等人又通过断电、断路以及召集他人阻拦客户的方式阻止刘某某等人出售苗木,达到占有刘某某等人蓝莓苗的目的,致使该土地上种植的价值数百万元的蓝莓苗木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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