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0923661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3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不起诉)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麦华路24号门口,酒后无故打砸该处保安亭、保安室门窗玻璃以及人行通道闸机设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2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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