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之子庄某乙在惠安县**村**路纠纷拿一把冲击钻欲钻损路面,与邻居许某某产生口角纠纷,许某某之子庄某甲到场推搡庄某乙,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庄某甲腰部,庄某甲持围墙上砖头砸中庄某乙嘴部,双方打架造成被害人庄某甲腰部受伤,庄某乙嘴部受伤。经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构成轻伤二级,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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