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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6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许,在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房子门口,被害人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因路面倒水泥的事情发生纠纷,后二人互相殴打对方。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用拳头殴打林某某头部、左肋部,造成林某某左眼眶部受伤、左侧6、7、8、9肋骨骨折。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被害人林某某已谅解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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