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又名庄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费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庄某甲于2020年3月28日22点许,在临沂市兰山区**村**木业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庄某甲将魏某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多发骨折,右侧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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