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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镇**楼村人,任**食品站站长,现住临港经济开发区**镇**楼村**号。于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区环保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7日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区环保局向我局移交《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邱某某在**镇**村化某某院内南侧无防渗地面堆放铝灰1600余吨,接触雨水后散发出刺激性气味,发热并着火。经临港环境保护分局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取样检测,镉浓度为3.0x10^3u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9倍。经查,发现邱某某自2019年6月份以来在临港区**镇、壮岗镇租用七处仓库、空地存放铝灰五万余吨,已出售两万吨,其中由丛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的堆放在**镇**村化某某院内的废料铝灰1600余吨,造成周边二十余户群众的庄稼、树木死亡,致使环境污染;位于**镇**村庄某某厂房内存放的铝灰将周边三户群众的庄稼、果树熏死,致使环境污染;存放于团林镇聚成商砼的铝灰经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取样检测,所检项目镉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58.3-2007)危害成分浓度限值要求。庄某某为牟取利益,积极主动为邱某某寻找存放铝灰的场地五处,找人疏通关系,帮助邱某某在临港区**镇存放铝灰,起到了推进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区环保局认定的庄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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