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某天,庄某某通过本村交易员庄某某的介绍将位于其承包的本村南地内的杨树109棵,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南彰镇裴寨村的张某某,张某某开始伐棵的时候,因树木所有权纠纷被李家滩村民阻拦。庄某某到现场以后和阻拦伐树的村民协商后,让张某某继续伐树,啥事有他自己负责。后张某某将该批树木全部伐完并卖掉。所伐树木经兰考县林业中心工程师鉴定树种为杨树、株数为109株,折合立木蓄积23.0856立方米。案发后,庄某某与四组村民代表就争议的树木达成协议,赔偿树木款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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