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0********,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趁陈某某不在宿舍之际,将陈某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盗走至学校内的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分四次取走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1900元。2019年5月15日下午,庄某某再次趁陈某某不在宿舍之际,将陈某某的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盗走至学校内的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分两次取走陈某某中国银行卡内的800元。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赔全部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在校学生,其盗窃行为属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