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日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路过会泽县以礼街道老搬迁小区广场时,见到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路边无人看守的布匹,后将布匹盗走带回家中,第二天庄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已将布匹送还被害人。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布匹在案发日的市场价值为1500元。庄某某自动到案后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鉴于庄某某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备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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