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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窝藏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T***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孟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被告人迟某某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迟某某将其使用车辆转移,藏匿,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情况说明等书证;

2.同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等人证实庄某某窝藏的供述;

3.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对帮助迟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可免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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