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丰县**镇**村**书记,住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8、9月份,梁某某找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办理搭建粮食大棚的事情,庄某某在明知在政策不允许在农业用地搭建大棚的情况下,哄骗梁某某其有能力把搭建大棚的事情办成并向其索要现金8万元、8条金砂苏烟用于协调建设大棚。后将现金和香烟私用。
2、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以“搭建大棚需要送礼”的理由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4只山羊。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将4只山羊私用。经鉴定: 8条苏烟及130斤羊肉价值9748元,总涉案价值8974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及时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证实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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