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现住本市河西区**路**小区**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路**小区**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明知其丈夫陈某某未患偏瘫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陈某某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采取上述手段为陈某某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接续登记。2015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持陈某某的医保卡多次在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等医院偏瘫门特挂号、开药,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80547.6元。
经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门诊特殊病选定治疗医院登记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变更)审批表、放射报告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诊断证明书、陈某某偏瘫门特支付明细表、结算明细表、情况说明、影像检查报告、门诊明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易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无犯罪记录证明、CCIC查询记录等书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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