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现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庙**号,汽车驾驶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自营一辆车牌号码为鲁V7****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往返货物运输。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先后3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套川AD****号牌)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等收费站出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538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所有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诉人庄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