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19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县,在深圳市****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深圳市**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北区**路**号**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文化交流活动策划等。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于2017年11月12日入职**公司,担任总厨职位,负责公司在南山店和西乡店的厨房管理和菜品管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供应商郑某某、陈某某的回扣合计人民币604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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