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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3********,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芒市芒市镇大湾村民委员会上芒院村民小组、下芒院村民小组的基本农田37.01亩,修建鱼塘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 37.01亩耕作层遭受严重破坏,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到芒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经芒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发现庄某某挖塘养鱼的土地,已基本复垦。2020年2月5日经芒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庄某某挖塘养鱼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垦达到耕种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将毁坏的基本农田自行恢复,经鉴定,达到了复垦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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