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0日,位于平和县黄井工业园区的福建**有限公司,因二期业务拓展需要,与福建平和**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位于平和县文峰镇**村标示为“安埔地块十二”的约210亩土地使用权。2018年下半年,福建**有限公司因一期建设厂房已不适应公司发展,急需建设新厂房,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作为福建**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在明知该地块未取得林地使用文书、需报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擅自雇请挖掘机和运输车对平和县文峰镇**村“安埔地块十二”(即:黄井村06大班280、320、330小班处林地)进行挖掘、平整土地,造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发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40.7亩,地类为商品林地。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主动到平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技术鉴定意见;2.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人员工资表、营业执照、项目用地协议书等项目材料、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家松等5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0.7亩,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本案被非法占用林地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2月30日获得福建省林业局闽林地审(2019)892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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