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文、杜英,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庄某某主动将其医保卡、就诊卡等资料提供给叶某某,让叶某某在四川省**医院超量开药、领药,并同意叶某某将利用其资料领出的多余药品进行对外出售进行非法获利,庄某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庄某某本身系肾移植患者,犯罪金额不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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