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庄某甲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22mg/100ml)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龙港市东城路往南城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南城路169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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