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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东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家人与庄家人因在东方市八所镇的生意产生矛盾。2018年7月16日12时20分许,林某甲在东方市**镇**大道**号关某某家外的马路边殴打张某某头部和脸部;随后,林某甲的弟弟林某乙在关某某家门口,殴打庄某甲头部。12时40分许,庄某乙(庄某甲的哥哥)和儿子庄某丙、被不起诉人庄某甲三人来到**镇**大道林某丙家并从矮围墙跳进院子内与林某丙发生争执,庄某丙、庄某甲围殴林某丙,庄某丙持一块红砖殴打到林某丙头部流血,接着被害人林某丁持一块木板打到庄某甲头部流血,庄某甲随即捡起一块红砖砸向林某丁头部,被林某丁用左手格挡,致林某丁左手受伤。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丁左手第3、4远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中指、左环指背伸屈功能障碍达到27%,评定为轻伤一级;庄某甲头部8.5cm长的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庄某丙、林某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被害人林某丁先后到东方市四更边防派出所投案。同年1月29日,庄某甲一次性赔偿林某丁人民币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林某丁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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