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在帮忙维护龙海市**镇**村**道修填施工现场交通秩序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被不起诉人庄某甲伙同庄某乙共同殴打刘某某头面部等处致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三处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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