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新泰市**街道**号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于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大众轿车到新泰市**街道***饭店找其对象卢某某,在饭店门口与卢某某发生争执并推搡卢某某,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嫌两人在其饭店门口吵吵,与于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庄某甲用高跟鞋砸被害人于某某驾驶车辆的车门、车窗玻璃等。经价格认定,涉案鲁******号大众凌度轿车被毁坏价格共计585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甲不起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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