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号,现住晋江市**街道**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部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湖光路五店市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7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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