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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庆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39号

被不起诉人庆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公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庆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五环路化工桥附近,因琐事对其妻子王某某(女,43岁,黑龙江省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庆某某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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