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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经营**工艺品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花苑**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U****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环城北路炉兴村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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