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路**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浙B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镇**公司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