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7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0时许,当日21时许,其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口东2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11月1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7±4.0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1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