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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5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E***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磐安县尖山镇曙光路16号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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