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浙江省台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村**路**号,住灵璧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灵璧县**路**路口至**路**道交叉口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应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其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灵城中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