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772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酒后驾驶赣 A88***号小车,行驶至南昌县某中心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被查获后,被民警带至某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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