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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621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台州市**桐屿街道丁前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8****号小型轿车在黄岩民北线2公里100米(西城街道九澄大道与金带路交界)处碰撞路边护栏后被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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