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大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程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昆仑国际租赁办公室注册成立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帮助客户贷款的名义,四处招揽客户至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办理贷款业务。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加入该公司任销售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至门店签约,并负责对逾期客户上门催收等工作。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明知所在公司向贷款客户收取高额利息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安排,招揽客户到门店贷款,在客户借款逾期电话催收无果后,又依照金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统一安排,在所在组销售团队经理的带领下对客户上门非法催收。其中:
1、2018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等人至绍兴市越城区**郡**幢**室找被害人陈某某索要债务,对陈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滋扰,使得陈某某不得不向小区保安求助,造成恶劣影响。
2、2018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等人至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找茹某甲索要债务,对茹某甲的父亲茹某乙进行滋扰,并在村内大量张贴含有个人具体身份信息的催款单,造成恶劣影响。
3、2018年年初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等人至诸暨市**街道**居委会**号**室找被害人宣某某索要债务,对宣某某的公公杨某某进行滋扰。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等人又至诸暨市**街道**村**号对宣某某的父母进行滋扰,要求帮助还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多次参与非法催收,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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