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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5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区公安分局于同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的一天,应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家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朱某某(已审判)电话联系应某某后牵线介绍,以1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支某某、赵某某(二人已审判)盗窃所得的水星牌马达一台,后销赃得款18000元。经鉴定,该马达价值52922元(赃物已发还事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是否“明知”存在疑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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