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住**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韩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县**污染环境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本院,以黄某某等七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起诉)安排下,将22吨危险废物存放地点指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起诉)、庞某某(已起诉),拉走并非法倾倒造成污染环境。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作为老板黄某某的单位员工,执行的是黄某某正常的工作安排,没有处理此事的决定权,在处理危险废物前没有参与商量处理事宜,装货后对危险废物的去向不清楚,同时也未取得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只是按黄某某要求在明知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指认货物存放地点,找工人装车,最终造成污染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应某某的涉案物品已通知威县公安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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