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17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号,务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在临海市**镇台州华联超市购买物品时,趁周围无人之际窃得盒固体清香剂一盒。该盒固体清香剂价值人民币4.5元
2、2020年9月底一天,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在临海市**镇台州华联超市购买物品时,趁周围无人之际窃得云南白药牙膏一支。该支云南白药牙膏价值人民币18元
3、2020年10月3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在临海市**镇世纪华联超市内购物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在其黑色手提包内窃得现金400元。
2020年10月3日晚20时20分许,临海市公安局民警王宇、卢善平在临海市**镇工人路85号将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并且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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