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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大专,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新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仙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8日仙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到仙居县**街道**路**号某某公司,以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假证编号:仙房权证**街道字第146978号)作抵押,向沈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

2013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到仙居县**街道**路某某店,以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假证编号:房权证仙字第00037265号)作抵押,分别向应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向吴某某借款20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伪造、买卖房屋所有权证向受害人骗取现金”还是“因还不起赌债,被人胁迫伪造、买卖房屋所有权证制造借款假象”的事实没有查清。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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