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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甲,曾用名应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园**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应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应某甲明知陆龟为国家保护动物,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14日、2019年8月分别购买了一只陆龟进行饲养观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应某甲购买饲养的两只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赫曼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2020年4月16日,侦查机关查扣了上述两只陆龟。同日,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向侦查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应某甲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应某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收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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