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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甲,曾用名应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10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3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9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底至7月初,郑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在仙居县锦绣明珠南门海鲜超市楼上租赁房间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扑克牌打“和龙”的方式参与赌博,郑某某等人每局向赢钱的人抽头,赢钱500元抽头20元,赢钱1000元抽头50元,赢钱3000元抽头100元,郑某某等人从中抽头获利八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应某甲参与开设赌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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