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85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甲,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在和同乡杨某乙、应某乙一起喝完酒后,行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面馆旁边的村道时,和杨某乙标发生冲突,并将杨某乙标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标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应某甲赔偿杨某乙21000元,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应某甲供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人应某乙证言、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收条和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等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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