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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9********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胡同*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6时许,因以前做生意的矛盾纠纷,被不起诉人底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其哥哥底某辉家门口时,遇到底某辉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打斗中底某某持铁锹将底某辉打伤,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底某辉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初犯,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底某辉已达成和解协议,底某辉对其行为已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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