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95号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3********,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商丘市林场**林场干部,住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地区农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底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相识,底某某虚构称其认识领导,能给翟某某位于民权县农场四队的一块地皮办理房屋准建证,取得了翟某某的信任。后底某某以给翟某某办证为由,先后骗取翟某某人民币共计24500元。案发后,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翟某某,并取得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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