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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2002********,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深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底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在深州市**镇**商场二楼化妆品区盗窃迪奥口红一支、迪奥香水一瓶、阿玛尼唇釉一支、阿玛尼粉底液一瓶、资生堂牌防晒霜一瓶、NARS粉饼一个;2020年9月4日,底某某在深州市**镇**商场二楼化妆品区盗窃资生堂防晒霜一瓶、香蒲丽眼贴一盒、理肤泉喷雾一瓶;2020年9月25日,底某某在深州市**镇**商场二楼化妆品区盗窃稚优泉眼线笔一支、尔木萄睫毛膏两支、纪梵希口红两支、雅诗兰黛粉底液一瓶、雅诗兰黛精华一瓶、阿玛尼粉底液一盒、阿玛尼唇油一支、格兰玛卸妆油一瓶、贝德玛卸妆水一瓶。自2020年08月份以来,底某某在深州市**镇**商场二楼化妆品区先后三次盗窃化妆品共计20件,价值6000余元。2020年10月15日,经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底某某盗窃的化妆品的总价值为5236.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考虑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一方已经退赔被害方,被害方已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并且积极认罪悔罪;被不起诉人刚刚考上大学,系在校大学生,大学之路刚刚开始;被不起诉人在第一次实施盗窃时刚满十八周岁生日第二天;综合上述情况,结合办案效果的三个有机统一,以挽救为主,促进社会的和谐,贯彻少捕慎诉的办案原则,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长远角度,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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