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20分,在河南省长葛市*镇*路段处,被不起诉人庞某持C1证驾驶豫A9ZG*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谢*由西向东步行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谢*当场死亡,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4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5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谢*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腹腔积液,创伤性湿肺,肋骨多发骨折,头胸联合伤而死亡。2020年1月10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11082120190001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庞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庞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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