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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开设赌场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男,1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某某农场****号,现住址: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10日两次补查重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至2019年2月份,郑某某(另案处理)在菲律宾马尼拉市某大厦租房设立窝点,代理“海银游戏”、“丽盈游戏”等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提供“北京赛车”、“北京赛车分分彩”等多种赌博游戏供他人下注赌博。2018年6月,敦煌市某某银行敦煌支行职员刘某某浏览了郑某某开设的淘宝店铺后,通过阿里旺旺向郑某某咨询该店铺出售的计划商品,郑某某通过微信号朵朵向刘某某发送中奖截图说要带其赢钱,并为刘某某在赌博网站“海银游戏”、“丽盈游戏”、“博彩汇”注册会员账户,接受其投注,直至2018年12月,刘某某在这些赌博网站上输掉了250多万元。刘某某投注进行赌博的网站客服系统(ID席位)由大连仲仕伟业有限公司提供,代理赌博网站平台一昵称为“K**”的QQ用户多次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向该公司支付赌博网站服务费。李某某(不起诉)作为赌博网站中介,让昵称为“K**”QQ用户与为赌博网站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鼎峰**公司老板李某甲合作,共获取6万余元中介服务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福建省某某市成立未进行工商注册的“鼎祥**公司”,后改为“鼎峰**公司”,并购买专门用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鼎峰支付系统,其先后纠集吴某某(不起诉)、吕某某(不起诉)、蔡某某(不起诉)、蔡某甲(不起诉)、范某某(不起诉)、侯某某(不起诉)、吴某(不起诉)、刘某甲(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后为进一步营利,侯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成立了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陈某(不起诉)、庞某(被不起诉)为主要成员的“鼎峰支付苏州工作室”,该工作室与泉州市鼎峰**公司同用一个赌博网站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系统。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负责、环环相扣,每一个支付结算环节缺一不可,租用专门的办公地点,购置、租用大量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用于接收赌客下注的赌资,购买多台电脑、数百部手机、数百张银行卡及相关设备用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并建立团伙聊天群用于沟通。

该团伙先是在购买的作案手机内下载支付宝等APP,在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花园*号楼****室的“鼎峰**公司”办公处,吕某某负责测试手机等支付结算设备正常运行;范某某等人负责将购买租用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收集整理登陆在手机等设备上,并将这些使用的支付宝、微信账号登陆到李某甲购买的用于监测资金动态的鼎峰系统上;蔡某甲负责查单及下发,即在系统上查看赌客资金充值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赌资充值资金转至赌博网站平台的账户内;蔡某某负责核对微信、支付宝收款助手与鼎峰系统中的资金进出情况;吴某负责将赌客通过支付宝充值的资金提现至银行卡;李某甲、蔡某甲、侯某某、陈某某也负责将赌客通过微信等方式充值的资金提现至银行卡,侯某某也向该团伙提供大量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接收赌博网站赌资;刘某甲负责将客户充值到支付宝的赌客资金汇集后转入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5068002367****”的银行卡内;吴某某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及对应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绑定的银行卡提交给李某甲团伙成员范某某,上述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等被该团伙用于接收赌资及赌博网站资金支付结算,吴某某为逃避侦查,将自己提交给李某甲团伙的两张银行卡挂失后重新补办,并取走卡内接收的5.3万元赌资。

在江苏省苏州市“鼎峰****工作室”处,庞某、陈某、叶某某等人同样购置作案手机等工具,由侯某某建立“鼎峰****工作室”聊天群用于沟通,并将侯某某发送的APP、鼎峰**系统安装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进行操作,接收赌资用的支付宝账号系庞某让其朋友刘某乙、江某某提供,接收赌资用的微信账号系陈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庞某让刘某乙将支付宝账号登陆在手机上接收赌资,刘某乙、江某某接收到赌资后先将赌资从支付宝账号提现在自己银行卡中,然后再转入招商银行庞某、叶某某的银行卡中,待每日结算时庞某根据鼎峰系统资金情况再将一天接收的全部赌资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李某甲名下卡号为“622845068002367****”的银行卡内,并收取“万分之九十”的佣金;接收赌资的微信号由陈某登陆在手机设备上使用,其接收到赌资后将赌资提现到自己本人银行卡,然后同样按照鼎峰系统的资金情况将赌资转至中国农业银行李某甲、侯某某的银行卡内,并收取佣金。

经查,该团伙对接收的赌资采用日结算制度,除了蔡某某每日接收的赌资原则上全部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李某甲名下卡号为“622845068002367****”的银行卡内,最终由李某甲将扣除佣金的当日赌资转入赌博网站的账户中。仅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李某甲、吕某某、蔡某甲、侯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刘某甲等人操作其本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入赌资14651123.84元人民币,其中:李某甲民生银行卡号为622619238080****的银行卡、实名支付宝、微信账户向李某甲卡号为622845068002367****农业银行卡转入赌资1975026.42元;吕某某卡号为621437260000063****的泉州银行银行卡向入李某甲卡号为622845068002367****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赌资300516元;蔡某甲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58000013192****的银行卡向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5068002367****的银行卡内转入赌资1840642元;侯某某招商银行卡号为621485595534****2的银行卡向李某甲的卡号为622845068002367****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赌资748135元;范某某民生银行卡号为621691230825****的银行卡向李某甲的卡号为622845068002367****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赌资199899元;陈某某卡号为621792360109****的浦发银行银行卡向李某甲的卡号为622845068002367****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赌资259200元;刘某甲卡号为62170018300372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向李某甲的卡号为622845068002367****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赌资5325805.72元;庞某招商银行卡号为621483522536****的银行卡向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5068002367****的银行卡内转入赌资484768元;叶某某招商银行卡号为621483522537****的银行卡向李某甲的卡号为622845068002367****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赌资894033元;陈某等人的银行卡共计向李某甲的卡号为622845068002367****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赌资309079.7元、22140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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