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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1时45分,庞某某驾驶陕F****3重型自卸货车沿镇巴县镇高路高桥电站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黎某某相撞后,所驾驶车辆轮胎碾压黎某某右髋部及右下肢,造成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1072812020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庞某某及时报警,积极施救,并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省级公路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案发时,庞某某及时报警、积极施救,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庞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自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按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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