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4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2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0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川R*****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G212线1060KM+500M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创伤性胰腺炎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出警,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系初犯,具有负事故主要责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意愿明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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