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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指定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5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庞某某驾驶川H11****电动自行车搭乘其爱人周某某沿万龙路向城区方向行驶至李家沟路段时,加装的电瓶车雨棚将同向行走的路人杨某某挂倒,致杨某某颅脑受伤,庞某某联系其儿子到场将被害人送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7月1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庞某某同被害人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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