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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住张家口市**区**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姚家房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冀G0****号轻型平板货车沿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岭子镇屈家庄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向东左转弯驶出道路过程中与沿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领航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刘某某系生前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致重度复合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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