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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9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N9****的小型轿车沿惠阳区**镇**线由南往北行驶,在行驶至**线**KM+**M处时,碰撞行人周某某,并造成周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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